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7日 4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宝荣律师代理的原告:高某某
案件基本过程:
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本案某号雇主责任保险(某版)的实际投保人为原告高某某;2.依法判令某包头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164,183.18元;3.依法判令某包头公司支付自2023年6月9日至全部164,183.18元保险费用付清之日止,按照2023年LPR3.65%计算的利息;4.依法判令某物流公司对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与某包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过程: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高某某是否为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问题。原告高某某以被告某物流公司名义为其雇员刘某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是案涉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因案涉雇主责任险保险单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条款中未对被保险人名义和实际不一致时不承担理赔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故原告高某某即为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事实成立,其在对雇员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包头公司主张保险权益,但其主张被告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高某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高某某保险。
理赔款163,127.13元;
二、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2.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8.00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负担1,774.00元。